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交換、共有物分割...得到的私有土地是可以拋棄所有權的,法律沒有規定說不能拋棄私有財產。 
土地或建物如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辦理拋棄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應備文件,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
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拋棄所有權證明書、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登記機關核對身分則免附)、權利書狀等文件

 

參考法令 
民法第764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該土地權利無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無其他法律上之受利益人,並簽名。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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