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業使用之農業使用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時,可自遺產總額中全數扣除該土地及農作物的價值,免徵遺產稅;法規內文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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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土地
拋棄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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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幕擷取畫面 2025-05-17 130322
一、法規依據與原則說明
1. 根據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在其死亡時即已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可於遺產稅申報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必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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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在未繳清前,可否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籌措稅款),在繳清稅款前若需辦理遺產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經審核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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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的兩大條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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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近期有客戶甲表示其可能不久於人世,其名下財產約有4000萬,僅有唯一繼承人妻乙(原有財產1000萬),想將名下部分動產(總價值約2000萬)贈與妻乙,如此一來,可享有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餘下的財產 亦可降低遺產額度免納遺產稅,如此操作,是否會比較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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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浮覆地經繼承人回復所有權登記時不補徵遺產稅
一、案例事實
       近期有客戶A表示,其母親所有的一塊地甲,在多年前被河川淹沒,因而喪失了該地的所有權,後來雖然浮覆出來,但母親年事已高,不想再管,如今母親去世,自己想把該地從國家手上拿回來,但卻擔心可能需要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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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近期有客戶A表示,其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遺有土地一筆和數個動產,繼承人為A(該客戶)、B、C,應繼分各1/3,如在辦竣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全體同意由大哥A取得全部遺產(即土地與動產皆由大哥A一人單獨繼承),則繼承人BC是否需再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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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實務上如何減免遺產稅?
一、案例事實:
近期有國外客戶表示,其妹妹在美國死亡,但於台灣留有遺產,想就遺產稅部分,詢問是否有節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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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畫-20.jpg
情境:
AB兩兄弟「分割繼承」父親遺產中 1 筆耕地及其地上「2戶」農舍(2 個建號,但門牌均相同),均各取得權利範圍1/2。今 B 因財務問題擬將農地 1/2 及 2 戶農舍各1/2辦理抵押權設定予 C,並同時將 2 戶農舍及農地預告登記予 C 一人,若 C 非農民,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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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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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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